第一條
為規範星槎進出港報告並保障仙舟內交通安全,特依據《羅浮仙舟交通管理條例》、《星槎安全檢查規範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
民用星槎在羅浮仙舟管轄星域內發生進出港口、港外裝卸站等行為時,適用本辦法。
本辦法不適用於雲騎軍鬥艦、星產船和競賽飛舸。
本辦法所稱之「進出港報告」,係指星槎所有者透過網路、信件等方式向天舶司通報之進出港口、港外裝卸站等資訊。
第三條
星槎進出港報告主管機關為天舶司,負責羅浮仙舟上星槎進出港報告之統籌管理。
天舶司航事部負責進出轄區之報告資訊接收與核查及相關管理,輔助首航星槎登記至動態監管系統之相關航事工作。
第四條
星槎進出港報告管理遵循依法合規、公正誠信、便民利民的原則。
第五條
星槎若有下列情況,應向航事部通報星槎進出港資訊:
(一)駛入碼頭、泊位、錨地、裝卸站進行貨物裝卸、駁運、人員上下、物資補給或者汙染物接收者,應提出進港報告;
(二)貨物裝卸、駁運、人員上下、物資補給或者汙染物接收後駛出碼頭、泊位、錨地、裝卸站者,應提出出港報告。
第六條
星槎若符合下列任一情況,無需提出進出港報告:
(一)由星際駛入境內,或由境內駛往星際之仙舟星槎,已按規定辦理該航次星際航行星槎進出口岸手續者;
(二)於廠內航行作業之「迴星港」自用輔助星槎;
(三)執行巡察、執法等公務活動之天舶司星槎。
第七條
星槎若符合下列任一情況,得以簡報形式提出進出港報告:
(一)從事港內相關作業者;
(二)於太空作業平台區域範圍內航行或作業者。
第八條
從事拖曳運輸者,被拖曳星槎之進出港資訊可自行提出,也可由「港作拖輪」提出。
在星際間進行救險、運輸、拖曳作業的過程中,如果需要臨時增加或者釋放拖運的星槎,應當及時呈報進出港資訊。
由於搶險、救生等緊急事由而不能按照規定程式通報進港或出港資訊者,應當於任務完成後即時補報進出港資訊。
(下略)